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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起重机——起重机机械工安全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6-23 9:42:17  来源:矿山(宁波)起重机有限公司  作者:

起重机械施工为4级危险作业,属于危险控制对象,有很多机械施工没有真正注意到起重机潜在的危险,为保证安全生产,主要从以 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1、安全技术要求 :
(1)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 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 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 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 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 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 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 12°,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 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2、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如不能排除则不准操作。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 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 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 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 应通知接班司机。
3、应急救援措施 :
      ——在起重机械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机 械损坏和伤人等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停止 施工作业。 ——如发生机械损坏事故,机械操作手应立即停止作业,使机械保持相对安全状态。现场指挥员应立即撤离施工危险区域的人员。等人员撤离后未明确机械事故原因时机械操作手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机械进行临时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如机械操作手已明确机械事故原因时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如无法解决需撤离现场的,在撤离现场过程中应保证机械的相对安全状态,指挥员应在撤离过程中提前疏散施工人员,避免造成另外的人身伤害。在机械无法撤离的现场的情况 下,应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和设置安全警示牌,并派专人进行安全警戒,阻止闲杂人员进行现场,同时通知机械维修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维修。 ——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封闭警戒现场,进行人员的疏散。现场指挥员应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进行紧急救援。如人员伤事严重应立即送往附进的医院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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